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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Jul

【轉載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初審完竣

  為建構邁向淨零排放之氣候法制基礎,環保署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下稱溫管法)修正草案,於4月21日經行政院審查通過並函送立法院審議,並於5月11日、12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財政、內政、交通、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審查完竣,本次修正強調溫室氣體減量與氣候變遷調適並重,將法案名稱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修法重點如以下所述。

2050淨零轉型關鍵法制基礎
  我於今年3月30日正式公布「2050淨零排放政策路徑藍圖」,其中強化氣候法制基礎是邁向淨零排放的重要工作之一。現行溫管法明定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139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降為94年溫室氣體排放量50%以下,此次修正為139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以宣示我國減量決心;為達成此目標,各級政府應與國民、事業、團體共同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發展負排放技術及促進國際合作。

減緩與調適並重強化氣候治理
  本次修法提升氣候治理層級,由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協調、分工及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及跨部會相關業務決策,並由行政院長擔任召集人,地方政府則增設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由地方政府首長召集,協調整合地方因應氣候變遷事務。再者,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階段管制目標、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修所屬部門或領域之行動方案及地方政府訂修執行方案,均需邀請公眾參與及建立檢討機制;另外,為適應氣候變遷衝擊並建構韌性體系,亦增訂調適能力建構事項,接軌氣候變遷科學及風險評估,據以推動氣候變遷調適相關工作。

加速減碳提升產業競爭力
  本次修法將溫室氣體盤查及查驗分級管理,協助產業檢視其碳排放情形並提升查驗量能,以符合供應鏈碳排放量資訊之要求。新增訂定效能標準,提供產業依循以降低產品生產過程碳排放,提高競爭力;對製造或輸入車輛、新建築物之構造及設備,訂定溫室氣體排放標準及減緩溫室氣體排放規定。對於新設或變更排放源達一定規模者,則規定應依溫室氣體增量之一定比率進行抵換,減少對環境衝擊。因應減碳有價化趨勢,穩健實施碳交易,本次修法鼓勵事業及各級政府得自行或聯合共同提出自願減量專案,據以執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取得減量額度,並對於減量額度用途、移轉、交易等進行管理。另外,針對國際間正在發展的碳捕捉後之利用及封存技術增訂遵行規定,以利負碳技術發展,同時將其對環境之衝擊納入管理。

徵收碳費專款專用
  碳定價制度可透過經濟誘因促使排放減量,是國際公認重要的減碳策略之一。本次修法增訂對國內排放源徵收碳費,並將收入專款用於輔導、補助及獎勵溫室氣體減量及技術研究工作,以促進溫室氣體減量及低碳經濟發展。另外,因應國際經貿情勢,我國亦將審慎評估,必要時對進口產品實施碳邊境調整機制,事業進口公告之產品,應申報產品碳排放量,並依排碳差額繳交減量額度。

全民參與建構減碳行動力
  因應氣候變遷議題層面廣泛,若無全民參與無法達成。修法強化資訊公開擴大公民參與機制,要求各級政府訂定各項溫室氣體減量及因應氣候變遷計畫、方案需邀請各界參與,且應將執行成果公開,並融入綜合性與以社區為本之氣候變遷調適政策及措施。同時,藉由強化產品碳足跡管理機制及標示制度,延長生產者責任,促使廠商生產低碳產品,以及鼓勵民眾選擇使用低碳產品。本次修法也加強人才培育及發展相關技術,並將公正轉型納入推動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工作事項。
  「氣候變遷因應法」經立法院社環等委員會初審完竣,將進入後續法制作業階段,環保署將持續積極辦理,並同步規劃各項子法,儘速完備我國邁向淨零排放之「氣候法制」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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