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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Jun

【轉載自行政院公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二 條第二項授權,於九十一年至九十五年間陸續公告「第一批公私場所應 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第二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 固定污染源」與「火化場、輪胎裂解製程、電力業汽電共生業燃煤鍋爐、 觸媒再生製程、造紙黑液鍋爐、鋁二次冶煉、銅二次冶煉、化學製造氯 乙烯製程、固態廢棄物衍生性燃料製程及水泥窯等固定污染源,應每二 年定期檢測戴奧辛排放一次」,另因應特定行業管制需求制訂空氣污染 物管制及排放標準,亦包含其需執行定期檢測之空氣污染物種類與頻率。 為整併公告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相關規範,使各界容易查閱, 以達簡政便民之效,爰將前述公告內容予以整合訂定「公私場所應定期 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

【轉載自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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